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按照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满足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情况下,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共享。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