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互通机制。

对管理单位报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评估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