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四章 共享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互通机制。对管理单位报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评估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