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人员,完善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在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对在共享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