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二章 购置建设与共享承诺第十一条有效对于可以通过共享服务满足需要而未获准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申请单位承担本市科研计划项目时,应当保障其项目研究和技术开发中使用其他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