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获准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其所作的共享服务的承诺,在项目合同或者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满足申请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