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