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