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应急联动机构报告。市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