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