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应急联动机构报告。市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