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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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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船舶投保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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