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提出建议议题,交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并提出年度计划方案。

年度计划方案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