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