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