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跟踪检查:

(一)带有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承办单位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整改不力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