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前,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二)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评价;

(三)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情况;

(四)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成因分析和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

(五)对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