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的一个月前,将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