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四章 投资促进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听取外来投资者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