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听取外来投资者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