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投诉、举报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投诉、举报事项经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10日。承办单位于办结之日起3日内将办结情况反馈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2日内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办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提请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另行交办。
投诉、举报事项存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超越承办单位职责范围、承办单位无法处理等重大、疑难情况的,由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