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