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