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投资、设立基金、捐赠、入股、租赁、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鼓励志愿者、公益组织等开展村史研究、传统文化整理、修缮维护、政策宣传等志愿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