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房屋,确需保护不宜改建、扩建的,村(居)民可以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建设用地上依法申请宅基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村(居)民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依法达成协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