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利用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开发条件成熟的,应当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