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利用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开发条件成熟的,应当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