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纳入旅游品牌战略,开展保护性旅游开发,适度有序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生态康养、文化创意等,建设乡居民宿和研学、康养旅游基地。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村史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工作室、农村书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工艺作坊、传统商铺等场所,展示历史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