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供暖、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通讯、消防安全等基础设施,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