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爆破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擅自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生态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塔桥亭阁戏台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传统建筑;
(五)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
(六)法律、法规禁止进行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