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并传统村落。因国家安全、重大工程、自然灾害、采煤沉陷、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经原认定部门同意。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国家公园等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村落,因保护和管理需要将村(居)民迁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