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和修缮,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