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