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九条有效建立传统村落驻村专家制度。驻村专家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传统村落重要节点和传统建筑的修缮改造方案应当经驻村专家审核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