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应当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传统工匠施工,可以采取灵活、多片的保护方式,鼓励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技术、传统材料,保持原有的平面布局、空间特征和建筑特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