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实行名录管理。传统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在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