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审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