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产业布局、活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并与文物保护规划、文化旅游规划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