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门户网站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