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擅自在水网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未报送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