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水网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及设置有碍安全的建筑物、障碍物及导流、挑流工程,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要求在水网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对水网危害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挖砂、取土,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影响水网运行和危害水网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