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网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