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输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渠堤岸安全和其它妨碍水网输水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