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网河渠走势,不得填堵、挖掘、取土、围垦或占用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确需占用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前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