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护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网河渠走势,不得填堵、挖掘、取土、围垦或占用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确需占用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前工程造价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