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应当符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要求,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从事其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城市水系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要符合城市水系规划。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