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水网区域内的灌排河渠及所属建筑物应当根据工程管理和安全的需要,结合工程现状和历史形成工程边界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一)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二)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三)闸涵、排灌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四)有确权划界的按确权划界确定的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按以上规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