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供用水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水网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矿企业应当优先利用水网水源或再生水,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和支持现有生产企业改用水网水源。在水网水源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情况下,限制开采地下水。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