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禁止在主城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犬类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他家禽家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饲莠者必须遵守防疫和保洁等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