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乱堆污物、垃圾,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四)焚烧树叶、杂物、冥品、冥物;(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家畜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