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的项目。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