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的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