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