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硬质材料连续围档,主干道不得低于2.5米,其他道路不得低于1.8米;属于道路和各类管线施工现场一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二)施工现场保持整洁,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
(三)施工现场的进出道路硬化,进出1∶1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杂物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五)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六)对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扬尘。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