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